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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16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对市区新引进(含增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鼓励类外资制造业项目,或世界500强、全球行业排名前10名的跨国公司投资的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企业投产后对地方的贡献给予专项奖励;购买并使用、生产工艺及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进口设备,市、区两级财政最高可按设备采购额的5%予以补贴。支持项目属地政府通过建设人才公寓、住房补贴等多种形式满足重特大项目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二、加快利用外资转型升级。按照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方向,鼓励外资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海洋装备、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对市区新引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买并使用、生产工艺及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进口设备,市、区两级财政最高可按设备采购额的8%予以补贴。市区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新上项目参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依法对经过批准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对市区获江苏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认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30%的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南通海关)

三、积极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对符合重大外资制造业企业,工薪收入超过50万元人民币(税前)并在市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双创人才”、江海英才计划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有特殊贡献的境内外高层次人才等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不超过税前年薪收入总额的10%奖励企业,由企业全额用于对相关人才的各类补贴。上述企业招聘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取消落户限制。适当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外籍高管最高就业年龄。对符合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办理最长5年有效期的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签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张謇杯”杰出企业家、“三名”年度人物评选。对列入国家、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人才子女,经认定的市级重大外资产业项目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子女,为其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民发办、教育局)

四、加强项目用地支持。积极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省重大项目、市“双百工程”的外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计划指标。鼓励外资工业项目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经属地政府同意可以转租给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企业。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商务局、科技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建设局、卫计委、教育局、文广新局、民政局、体育局)

五、优化配置存量资源。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其中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及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行政审批局、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

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落实《南通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以企业综合评价和科学分类为基础,研究制订差别化措施,加大对亩均产出和税收高的外资企业减负降本的支持力度。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对相关政策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建设局、物价局、人社局)

七、加大改革试点推进力度。推进“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覆盖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复制推广试点经验成果。推进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并严格监管试点”,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进南通综合保税区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编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南通海关)

八、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加强涉外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按企业诚信度实施分类服务。增强城市包容性,创造国际化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各级政府依法作出的承诺和优惠政策,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全面高效履行。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预审+代办”工作机制,完善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机制,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市、县(市、区)外商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商务局、法制办)

九、完善利用外资组织机制。建立利用外资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定期研究全市招商引资与利用外资工作重大问题,加大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协调解决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落实部门间协同配合的重要事项,着力促进重大项目落户、建设并投产运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强化利用外资的考核评价,对利用外资工作成绩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园区、全市出口和税收名列前茅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表彰,努力形成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局、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办公室)

十、加强招商引资专业化建设。谋划在市级层面组建专业投资促进机构,借鉴市场化招商模式,实施企业化考核激励。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设立公司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招商机构,研究出台市场化的招商人员优选机制和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对服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出国(境)团组,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办理。境外团组要向招商一线倾斜,优化一线招商人员出国(境)审批流程。经市外事或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招商人员可适当突破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分工统计。对引资业绩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园区相关负责人和优秀招商人员,在相关职级使用、个人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外侨办、台办、组织部)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